福建即将正式实施《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28.06.2016  21:38

   6月28日,福建省气象局组织召开了“贯彻实施《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媒体座谈会”。从会上获悉,《办法》即将在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福建省政府对气象工作的高度重视,意味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法制保障更加有力。
   近年来,福建省气象探测环境受到破坏的台站不断增多,因环境破坏而被迫搬迁的台站数量也不断增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增大。目前,全省70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中,有18个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遭受或即将遭受破坏;因受气象探测环境影响,近两年完成迁建的台站就有3个,正在迁建的有4个,可能迁建或拟提出迁建的有11个,其中一些台站已经是多次搬迁,还有一些台站遭到破坏、至今还没有落实好解决办法。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到气象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进而影响气象预报的准确率、气象防灾减灾服务水平,降低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所采用气象数据的可信度。
   出台《办法》,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全面提高综合气象观测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康福祉。
   据了解,《办法》于2013年起草,2015年送省政府审查,2016年由于伟国省长签发公布。前后历经3年时间,经过多次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和协调。《办法》共27条,围绕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共同保护机制,分别对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和社会公众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重点规范了分类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审查、气象台站迁建、禁止危害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行为追究等六项制度。
   今后,福建省气象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对于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除了要责令停止、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以外,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电视台、海峡都市报、福州日报、福州晚报、新华网、海峡网等媒体记者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宣教中心汤珺琳、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