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09.12.2015  11:34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影响的程度不断加剧,因探测环境遭受破坏而被迫搬迁的气象台站数量不断增多。目前全省70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中,有18个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遭受或即将遭受破坏;因受气象探测环境影响,近两年完成迁建的台站就有3个,正在迁建的有4个,可能迁建或拟提出迁建的有11个,其中一些台站已经是多次搬迁,还有一些台站遭到破坏、至今还没有落实好解决办法。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和气象台站的频繁搬迁,将直接影响气象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进而影响气象预报的准确率、气象防灾减灾服务水平,降低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所采用气象数据的可信度。 目前,《气象法》、《气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虽然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作了规范,确定了有关的法律制度,但由于其涉及的范围广、规定较为原则,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主要体现为:一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职责。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对象和类别。三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因此,为提高气候变化监测能力和气象预测预报准确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缓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严峻形势,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我们会同省气象局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与其他规划衔接的问题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预防为主、加强事前保护,通过规划予以保障。而将保护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时考虑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对于有效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至关重要。同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与《办法》实施前出台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等问题也急需解决。为此,拟《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编制的城乡规划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涉及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的,应当按照程序予以调整,避免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 (二)关于气象部门与有关部门职能的协调和衔接问题 对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都有相应的审批职责。但是实际工作中,当发现建设工程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时,这些工程大都已经审批并开始动工建设。此时再要求建设单位停止施工、修改设计,难度极大。因此,有必要将保护关口前移,明确政府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职责,以提早发现和制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基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标准专业性强,气象部门很有必要将其保护的相关标准、要求通报给有关部门,以建立良好互动机制,加强对探测环境的保护。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地理位置、范围、标准和具体要求等,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组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三)关于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问题 按照承担的地面观测、高空探测、太阳辐射观测等具体业务种类,我国的气象台站划分为各种类别。不同类别的气象台站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也不同,相对应的禁止行为也不同。鉴于我省气象台站类别达十几种之多,《办法(草案)》第十五第至第十八条对我省台站数量较多、气象探测环境易受破坏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 (四)关于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问题 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纠正和惩处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拟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以加强对其保护:一是明确监督检查措施,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进行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制作询问笔录;(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二是加强监督考核和查处,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综合执法机制,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通报或者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有关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三是建立举报制度,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气象主管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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