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标会有风险 非法集资非儿戏
22.05.2015 12:33
本文来源: 法院
游某某原是长汀县一家畜牧公司的私营企业主,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间,游某某以扩建养猪场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发起三盘民间标会,吸收刘某某、熊某等54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参加标会,共非法吸收会员缴纳的本金人民币1295.5万元和会员依会约缴纳的高额利息。2012年12月,因部分中标会员陆续出逃或停付会款,游某某无法继续支付会款,宣布三盘标会解散,造成刘某某、熊某等17名会员损失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
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游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互助“标会”的组织形式,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29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标会”是一种十分古老的信用互助形式,形式多样,在民间有多种叫法,但实质上都是一种民间现金借贷形式。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日趋活跃,资金需求量增大,近年来,“标会”活动愈演愈烈,参与会众越来越多,融资金额也越来越大,“标会”的利息越来越高,大大超出了互助性质范畴,演变成高风险的高利借贷。不少“标会”实际上已成为非法集资行为,行为人已涉嫌构成犯罪。
“标会”有风险,这种互助会无论是信用评价还是监督管理方面都缺乏有效机制,任何一环出现纰漏,都可能产生“多米诺”效应,引发“倒会”事件。有些私营企业主因为不了解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而在民间融资的过程中不知不觉落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陷阱,并因此而锒铛入狱。目前,许多投机分子设立标会,假借民间融资之名,大行金融资本运作之实,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还埋下了引发民间激烈矛盾的祸根。“标会”只要超过一定金额而且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即是犯罪行为,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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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2015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