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攀升 约定利率超年利率24%不受保护
福州新闻网8月2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昨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我省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和主要特点,并就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大家作风险提示。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大幅攀升,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据统计,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2012年、2013年、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为49741件、57182件、74907件,结案标的总额分别为203.84亿元、271.00亿元、333.48亿元。
2015年1~7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4870件,同比上升47.32%,结案标的总额219.29亿元,同比上升46.62%。据不完全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间,且呈高涨趋势。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诸多问题予以统一和规范。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内涵,并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有效性。根据新规,福建省高院发布了八大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提示。
一、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不予以保护。
二、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内部职工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否则贷款行为无效。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
四、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否则只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五、注意是否存在有效担保,尽量采用法定担保方式。
六、依法从事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借贷合同无效。
七、杜绝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出借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保护其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