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成民商事最大案件类型 闽高院发布八大风险提示

27.08.2015  18:11

    新华网福州8月27日电(记者 刘丰)今日上午,福建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福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8条民间借贷风险提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先鹏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间,且呈高涨趋势。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借贷关系转化为合伙、投资、房屋买卖或者民间“做会”,有的债务人以民间借贷形式非法集资,一些典当行、担保公司扮演了“职业放贷人”角色。由于“问题借贷”案件增多,人民法院对借贷关系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难度增大。2015年1-7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4870件,同比上升47.32%,结案标的总额219.29亿元,同比上升46.62%。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诸多问题予以统一和规范。《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内涵,并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有效性。

    根据新规,福建省高院发布了八大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提示。

    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

    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内部职工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否则贷款行为无效

    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内部职工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必须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能用于转借牟利,更不能以借贷为常业和主要收入来源,否则该企业的借贷行为应为无效。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

    借款合同与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出借人对这两项事实都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借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内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方式交付款项,并注意保存相关转账凭证。借款人对借款已经归还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应当注意保存还款的相关凭证,最好每笔还款后都要求出借人出据收据。借贷双方如果有长期款项往来,建议在转账归还每笔借款本息或要求出借人出具的收据载明具体是归还哪笔款项、哪个时间段的利息。

    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否则只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现实中,有的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回收,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这种做法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如果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预先扣除,人民法院只会将实际出借数额认定为本金。

    注意是否存在有效担保,尽量采用法定担保方式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明确表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无须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对他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明确其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只有明确表示为借款人借款提供担保责任的,才对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出借人通过网络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需要注意核实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是否有提供担保。

    依法从事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借贷合同无效

    出借人应当关注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对借款人可能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拒绝提供借款。如果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会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不仅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还可能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

    杜绝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非法目的,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证据、虚拟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外,还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借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保护其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不要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