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出台细则促民营经济发展 民企融资租赁最高奖300万

28.08.2014  11:16

    

    厦门东林电子企业生产线。(记者 陈立新 摄)

    银祥企业生产线。(记者 陈立新 摄)

    民营资本进入生物医药新兴产业。 (记者 郑晓东 摄)

    核心提示

    日前,就厦门市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门市经发局、市委组织部也先后出台实施细则,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解决民企融资难、加大民企党建工作力度等给出举措。厦门总商会(工商联)、市民营办将于近期将具体实施细则发给广大民营企业,并委托本报进行权威解读。

    厦门市经发局:

    支持民企牵头设立小贷公司

    之前不少民企反映,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不多,日前,记者从厦门市经发局出炉的《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获悉,厦门市将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发起或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予以批准设立。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市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发行私募债、转让信托资产等方式融资。

    民企融资租赁可获补助资金

    《方案》指出,从2014年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1亿元,并按照财力情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安排民营企业融资租赁补助资金,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厦门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给予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凡符合厦门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企业中属龙头骨干民营企业的,且项目投资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上限提高到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