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案”亮“典”
良法善治,民心所向。伴随新年的钟声,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而婚姻法、继承法等9部民事单行法律走进历史。
实施十天来,我省多个法院陆续宣判了适用民法典的案件,涉及遗产继承、搭乘顺风车摔伤索赔、民间借贷纠纷等群众生活的诸多方面。这些案件是我省首批民法典“第一案”,引发各方关注。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谁买单?民法典为善意减责
1月6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为莆田全市首个适用民法典案例。
该案中,林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林子某,途中与金属护栏发生碰撞致林某、林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林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林子某不负责任。事发后,林子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林子某已构成人体损伤二处十级伤残等。林子某以林某等拒不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林某赔偿林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623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引起的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对“好意同乘”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规定。
该案中,考虑到林子某系无偿搭乘林某驾驶的机动车,同时考虑林子某在搭乘车辆时未审查林某是否持有准驾相符的驾驶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城厢法院酌定由林子某自负20%的责任,符合民法典“好意同乘”的归责规定。因本起事故造成林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3706.3元,故林某应赔偿给林子某153706.3元×80%=122965.04元。
保护合法民间借贷,体现“法不溯及既往”法治理念
“好意同乘”,是民法典为善意减责。在莆田仙游,1月7日宣判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利率保护上限案件,则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法治理念,引起民众普遍关注。
2019年2月18日,被告林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4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林某偿还借款9000元,尚欠借款31000元,经催讨未果,陈某于2020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尚欠借款31000元及相应利息。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主张林某尚欠其借款本金31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的事实,有林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林某应负相应的偿还借款并支付合理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民间借贷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决:一、林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某借款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为什么分两个时间点计算利息?承办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这个规定,对新司法解释出台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仍适用“原司法解释”利率保护的上限,新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体现“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治理念。
近日,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同父异母手足对簿公堂。该案还是民法典颁布以来,首例打印遗嘱相关案件。
该案中,老陈的3个子女中,小雨、小俊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经长大成人,未成年的儿子小鑫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2019年老陈离世,并留有一份打印遗嘱,内容大致为: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雨和小俊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3份,小雨占35%,小俊占50%,小鑫占15%。落款有老陈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和指印,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3日。
儿女们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矛盾。小鑫起诉同父异母的姐姐、哥哥,其母亲林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继承老陈名下的财产。因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法院还追加了老陈的第一任妻子刘女士为第三人。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根据两位“见证人”的陈述,他们并没有在场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不属有效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民法典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遗嘱形式。目前一共有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注:新增)、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注:新增)、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民法典继承编的“见证”要求见证人全程在场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书写遗嘱时应在场,打印遗嘱时也应在场。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每一页上都要签名。
“订立遗嘱时应注意这些要件,避免遗嘱无效,引起争议。”法官特别提醒。
推动民法典更好落地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去年5月28日民法典公布后,省高院党组高度重视,就实施民法典进行专题学习、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工作要求,从强化理念提升、强化系统培训、强化权益保障、强化普法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保障了民法典在我省顺利实施。
如何更好地学习宣传民法典,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省高院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持续强化全省法院广大干警带头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坚持公正司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服务群众,继续搞好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作为新中国第一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关系国计民生、关乎你我他的基本法,民法典开始走进千家万户。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法官曾争志认为,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全面规范社会经济领域以及婚姻家庭等私人生活领域。“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必须充分理解民法典精神,用体系思维、逻辑方法对民法典中的新制度、新法条进行学习和研究,理顺新法和旧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为准确适用民法典打下基础。”她表示,要做好民法典宣传员,把专业知识、审判经验和普法宣传结合起来,让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让法典真正走进群众生活,让百姓知法、懂法、爱法、守法。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李芹花律师长期代理民事案件,十分关注民法典及其实施情况。她认为,我省首次“亮相”的几个案件,多数来自基层法院,案件判决辨法析理、令人信服,为民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普法课。她表示,随着民法典的施行,需对被废止的9个法律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文废止多个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陆续推出多个新的司法解释,并还在继续进行中。“作为法律人,必须抓紧更新学习,以更好地理解与运用民法典。”
推动民法典更好落地,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近期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实施民法典、送法到基层”的专题活动。参加活动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建议,立法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对民法典实践的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施行。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