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 莆田宣判全省“好意同乘”第一案

12.01.2021  19:11

1月6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案件,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全省“好意同乘”第一案。

2020年1月21日3时12分许,林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林子某,途经广化路路段与中央金属护栏发生碰撞,致林某、林子某受伤,车辆及中央金属护栏损坏。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林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林子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林子某已构成人体损伤二处十级伤残等。2020年7月1日,林子某以林某等拒不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林某赔偿林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6235.9元。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故本案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鉴于本案林子某系无偿搭乘林某驾驶的机动车,同时考虑林子某在搭乘车辆时未审查林某是否持有准驾相符的驾驶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故法院根据林某、林子某在本案的过错大小及与事故结果的原因力大小,酌定由林子某自负20%的责任,由林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本起事故合计造成林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3706.3元,故林某应赔偿给林子某122965.04元。

法官说法:

减轻善意供乘人责任 但也要有足够安全意识

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法官介绍,“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无偿性,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款对好意同乘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规定。

该案中,考虑到林子某系无偿搭乘林某驾驶的机动车,同时考虑林子某在搭乘车辆时未审查林某是否持有准驾相符的驾驶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城厢法院酌定有林子某自负20%的责任,符合《民法典》好意同乘的归责规定。

同时法官提醒,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