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所呼 我有所应

17.09.2020  16:52

在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债务纠纷时,对企业现有财产采取“放水养鱼”方式,妥处债权债务纠纷;对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联合公安机关以拒执罪进行侦查,快速追回转移财产;秉持善意执行、柔性执法的理念,以自动履行方式盘活民营经济主体。

长期以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坚持因案施策,对症下药,2019年至今年9月,执行涉民企案件545件,执行到位11.97亿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多重手段保证企业权益

2019年,厦门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某、孙某发生合同纠纷,因目标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法院判决彭某、孙某将其分别持有的厦门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55万、61万股无偿划转给判决生效之日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彭某、孙某等12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并分别支付现金补偿27万元、3.7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股份划转涉及十大股东和1.5万户中小股东利益,是厦门首例因未实现业绩承诺而引起的股份划转执行案件。

厦门中院执行法官经研判认为,该案件的执行必须胆大心细:对于金钱债务部分的执行,启动执行系统查控,在查询反馈当天足额冻结款项。对于股份划转问题,约谈双方当事人,建议环保公司及时做好股东勿注销证券账户等提示公告,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司法强制过户的实践做法以及强制过户对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及税费承担问题;召集厦门证监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居间协调处理,借助专业力量,寻找最佳解决方案。最终促使该公司自行办理过户,快速执结本案。

厦门中院执行局局长郭福全告诉记者,“该案件的圆满执行得益于厦门中院坚持‘以执行联动推动执行’,立足服务民营企业,通过府院联动,借助多方力量,采取多重手段,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司法理念。

放水养鱼保障企业生存

不竭泽而渔,不杀鸡取卵,刚柔并济中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厦门中院对待民营企业及其他执行主体的一贯做法。

希望法院暂停拍卖生产设备,不要切断企业命脉。” 面对远道而来的执行干警,被执行人陈某向法院请求。

被执行人陈某担任法人的公司拖欠租金,天津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租金1156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案件涉及财产众多,案情复杂,需跨省异地执行,而被执行人在当地亦有涉案,经与外地法院多次沟通财产处置,却仍进展缓慢。

本案唯一较有处置价值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货运码头公司名下的3台门式起重机。为此,执行人员赴外省企业所在地,到涉案机器所在码头深入了解被执行人公司运营情况,通过工人及机器管理人员多渠道探听了解,找到被执行人之一陈某。

当执行干警找到陈某后,陈某请求法院暂停拍卖生产设备:“这三台设备是我们公司的核心生产设备,没有了它们,我们无法经营!”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厦门中院考虑该机器系被执行人核心生产装备,若直接予以拍卖处置,不仅变现程序长、市场价值低,而且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着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存的理念,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多次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以930万元作为本案债款总额,并在当月全额付清。

优化保全保护企业发展

今年3月,厦门中院财产保全中心收到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公司股权的申请。经查,王某名下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高新技术公司。

由于疫情期间美股连续大跌,该公司股票价格降至上市以来最低位,企业融资陷入困境。一边是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另一边是拥有一家优质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被执行人。冻结股权信息如果披露,公司股价可能雪上加霜,企业价值无从实现。

经过审慎考虑,厦门中院最终决定,改变传统先保全再告知的惯常做法,直接通知被保全人到庭接受调查,向其送达保全裁定,要求限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提供其他有价值的担保物进行反担保,并警示其在此期间内不得发生大宗交易。一周后,王某提供了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反担保,最终解除了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危机。

该危机的成功化解是厦门中院不断规范优化保全措施的缩影。自2019年底成立以来,厦门中院财产保全中心致力于推进保全的规范化和集约化,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司法手段帮助企业应对难题、渡过难关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使命。未来,厦门中院将持续为民企服务,保证企业权益、保障企业生存、保护企业发展,让民营企业在执行工作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厦门中院院长王成全表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