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文明城市建设的决定

25.10.2014  15:06

  (2014年10月24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文明城市建设的决定》已于2014年10月24日经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

  在中共福州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全面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努力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城市宜居品质大幅提升,民生福祉显著改善,城乡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不断提高,福州的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都迈上了新台阶。2011年,我市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为进一步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关于文明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建设,推动文明福州持续文明,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文明城市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是提升城市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打造宜居宜业、建设幸福福州的必然要求。落实好市委关于文明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对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全力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持续推动“讲文明树新风”宣传,扎实推进诚信福州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传统美德,着力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努力营造健康向上、崇德向善的文明风尚。

  广泛开展文明城市建设的宣传引导,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提高广大市民对文明建设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工作,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全民参与创建。全市机关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广泛宣传,形成“人人关注创建、全民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