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昨提交大会审议

19.02.2016  12:07
  昨日市人代会听取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并将修正案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此次修订,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重点内容之一。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是关于我市地方立法制度的重要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已有15年。为了适应立法工作的需要,全面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规定,有必要在深入总结我市立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做好制度设计是做好立法工作的着力点。修正案(草案)在此修改两处:一是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立法目的予以明确;二是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修正案(草案)从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进行修改。一是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加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办编制,并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三是改进法规起草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教学科研等单位起草;四是完善审议环节,增加了对法规案中个别条款有较大意见分歧,可以进行单独表决的具体规定。

  ——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将成为新常态。为了在立法中更直接、更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修正案(草案)在法规案的立项、审议、论证等环节作了新规定。一是法规立项时应当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二是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三是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以及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在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相应内容,一是完善审次制度,将法规案的审次由原来的二次审议修改为一般应经三次审议;二是完善立法听证机制的规定,对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进行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群体等方面的意见;三是增加法规清理、制定法规配套规定以及立法后评估等机制的规定,确保法规实施的有效性。

  ——规章备案审查

  为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统筹作用,修正案(草案)对规章备案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并对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主动审查作出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撤销政府不适当规章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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