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

03.03.2015  19:40

 

 

    福建检察网3月3日讯(郑丽钦)日前,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通过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成功监督一起因机器绞伤手指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恢复执行,促近10万元的工伤赔偿款及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执行到位。

    2010年6月16日,许某在吴某经营的再生塑料加工厂工作时,右手不慎被塑料米再生机绞伤,造成右手2-5处创伤性截断,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该案诉至法院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吴某应对许某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责任(共计94179.66元),同时向许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但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吴某未履行上述义务,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久拖不结,许某遂向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集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法院在执行该案中,存在两方面违法情形,一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不到位。在法院依法查封吴某名下可供执行的工厂机器和房产后,未依法采取评估、拍卖等有效执行措施,导致案件久执不结;二是未依法向许某送达执行裁定书,直接损害了许某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集美区检察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向法院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收到该检察建议书后,法院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检察建议,恢复该案的执行工作,并于近日将本案中的工伤赔偿款、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11800元全部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