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称自己和总理都“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

10.09.2014  17:14

毛泽东、周恩来1954年人大代表写票情景

  10年前的2004年9月15日上午9时,“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我在大礼堂一层参加大会。当胡锦涛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时,我异常兴奋,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听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这一提法,感觉到党中央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高度重视。

  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多年,参加过不少文稿起草工作,撰写过一些有关人大制度的研究文章,涉及到评价人大制度这个问题时,都表述为“重要实现形式”。“重要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样写比较灵活,也比较“保险”。那么“最高的”只能有一个,是唯一的。这是个新提法。认真思考一下,感觉到对我国人大制度的这个定位是准确的,是符合宪法原义和我国政治制度最初设计的,也是党的中央领导集体一贯的、共同的认识。

  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讨论“国家机构”这一章时,毛泽东就说过:“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第228页)小说《西游记》描写孙悟空神通广大,一个筋斗能翻十万八千里,但却无论如何也翻不出如来佛的手掌。这比喻不管有多大本事,也摆脱不了某种力量的控制。毛泽东还说:“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了毛病,那毫无办法,只好等四年再说。”(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四年———笔者注)(《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第229页)刘少奇说得更直接,他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做什么就做什么。”1954年宪法草案规定的全国人大的第十四项职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董必武根据宪法草案的这一规定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1982年通过的宪法,将全国人大的这一职权修改表述为“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参与1982年宪法修改工作的一位学者说,这是从严格的法制观点出发的,这样写更加规范。但应该认识到,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这一职权的表述虽然不同,但精神实质是一致的。60年前制定宪法时,由于毛泽东提出并一再坚持,宪法写上了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家主席这一条。这是关于全国人大职权、全国人大与国家主席关系的规定,也是突出全国人大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