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减免税收 每年最高9600元

13.09.2014  11:15

  9月13日讯 不久前,小林来到市地税部门咨询税收政策。工作人员与其交谈中了解到,小林是我省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想在福州市自主创业,经营室内装饰业务。工作人员告诉他,从事个体经营,在税收方面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因小林是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为便于小林理解,税务工作人员举例说明:假设小林每月取得经营收入2.1万元,一年合计25.2万元,扣除各项经营费用、成本和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计算),在不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减免税情况下,小林全年应缴纳税款10717.2元。由于符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减免税条件,小林可享受每年9600元的税款减免优惠,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后,当年小林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117.2元,并且3年内都可享受上述税款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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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