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毕业生新规:就业报到证不作为工龄认定依据

12.11.2015  11:03

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破除毕业生流动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


毕业生离校后在我省就业的,应按照就业单位隶属(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属地)到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就业接收登记手续,申领《就业创业登记证》。”《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探索网上就业接收登记方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毕业生在我省就业后,按照单位类型、性质和工作岗位实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其职务职级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与聘任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毕业生初次就业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以政府人社部门招录审批或聘用核准后,到录(聘)用单位到岗上班时间为准;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其他形式就业的毕业生录(聘)用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合并计算工龄的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不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或必要条件。


除此,《通知》还强调,我省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需审核其学历的,不得附加要求提供《就业报到证》。

作者:高娉婷
福建日报评论员:团结奋斗办好福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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