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有望入刑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魏哲哲)近年来,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肇祸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成为威胁群众安全的一大“杀手”。为铲除交通安全“毒瘤”,根据公安部部署要求,全国公安交管、禁毒、治安等多个警种联手,严厉打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注重从源头上消除“毒驾”隐患,已依法注销14万本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2000余名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同时,公安部正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推进“毒驾”入刑,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毒驾”极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往往造成比“酒驾”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控制制动踏板、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都带来影响,严重妨碍行车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 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治理“毒驾”问题,针对“毒驾”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大等特点,组织全国公安机关结合“酒驾”查处行动,加大对“毒驾”的查处力度,通过联合执法和在治安卡口、重点地段检查等多种途径,对行驶状态异常、驾驶人出现疑似吸毒症状、车内存有疑似毒品和吸毒工具等情况加大路检路查,及时排除肇事肇祸苗头。特别是随着公安科技化水平的提升、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毒驾”查处的精准性,进一步加大了源头治理力度,依法注销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依法拒绝受理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上海、青岛等地通过持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源头上健全客车、校车等重点驾驶人涉毒防范机制,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毒驾”综合治理。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完善交管、禁毒和治安等部门信息核查共享机制,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资格审核;在日常管理上,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强化联合执法和专业检测手段应用,加强路检路查和源头治理防范,及时排除“毒驾”肇事肇祸隐患,推动从排查、注销、查处和惩治等多个环节形成治理“毒驾”闭环执法。同时,加强宣传警示,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毒驾”综合治理。 吸毒驾车零容忍(链接) 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对“毒驾”始终坚持“零容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根据《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对发现属于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驾驶证申请;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除依法予以处罚、采取戒毒措施外,注销其驾驶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被注销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属于无证驾驶行为,将依法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毒驾”肇事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