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修订平价商店管理办法:每5万人至少1家平价商店

10.12.2017  09:33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要求福建省每5万人口应有1家以上固定平价商店。其中,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2011年,福建省全面推开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截至今年11月底,全省平价商店共有499家。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出台的管理办法,将平价商店原来的行政审批方式修改为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程序确定。同时,提高调控时效和精准度,取消对平价销售种类的数量约束,以适应目前单品种农副产品价格异动相对较多的实际情况,避免分散调控。对达到既定涨幅条件启动平价销售的审批环节作了简化,以利相关地区抓住最佳调控时机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控。

  管理办法还有多处创新。如,在原来以单位面积规划建店数量的基础上,增加按人口数规划建店数量的要求,规定每5万人口应有1个以上固定平价商店,以满足大中型社区居民的生活需要。同时,更多放权给地方政府,更精准实施价格调控。将原来平价销售方案的启动条件由全省统一规定,修改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比省定指标更低的启动条件,有条件的还可开展常态化的平价销售,使价格调控工作更贴近当地实际。适当降低综合类启动门槛,食品类启动条件由月同比涨幅8%降低到6%,但相应提高农副产品单种类调控的精准度,蔬菜类启动条件由旬环比涨幅10%提高到15%,并在猪肉、蔬菜的启动条件后分别加上“猪粮比达到或超过9∶1”和“恢复性上涨的除外”,避免出现价格超跌反弹市场自主调节时,却实施不必要调控的现象。(记者 潘园园)

【责任编辑:陈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