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 (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钟兰芳) 年近五旬的林大妈第一次到福安法院,她提出要状告自己的女儿沈某与女婿周某,理由是其女儿和女婿在2012年,未经其同意,先后三次取走她名下的存款12万元。
近日,宁德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处沈某和周某返还林大妈12万元。然而这12万元存款的背后又有怎样的故事?面对金钱与亲情,孰轻孰重?宁德晚报进行了采访。
【案件回放】 女儿取走母亲存款 双方各执一词
2013年,福安法院受理一起奇怪的案件,年近五旬的林大妈第一次来到法院,她要状告的是自己的女儿和女婿。
法官对此颇感意外,问明原委,原来林大妈有个女儿沈某,在2012年未经其同意,取走了她名下的定期存款2万元。
2012年10月19日,沈某又取走林大妈信用社活期账户上1.3万元,并于同月21日沈某转账8.7万元到其丈夫周某的账上。林大妈认为,这12万元存款系她个人合法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她的女儿女婿返还其不当得利12万元。
沈某却对此感到委屈。沈某告诉法官,父亲45岁时就丧失劳动能力,自己20岁就承担起养家糊口的重任,家中的经济收入主要靠她赚取,又怎么可能窃取母亲的存款?
本案是因沈某与其弟媳妇间的矛盾引发的,其母亲系受人挑拨而提起诉讼。她承认,是她取走了母亲信用社账上的活期存款10万元,但这10万元是其寄存在母亲处的款项,现在她只是取回自己的存款,况且存折是其母亲交给她,也是其母亲告诉她密码的,所以她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定期存款的2万元是她与母亲一起去取的,但她取出该款项后,已拿出现金返还其母亲了。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母亲的诉讼请求。
对于女儿沈某的说法,林大妈并不认可。她说,其名下的2万元定期存款是沈某取走的,并不是沈某所说的那样,她的儿子作为家庭成员也有自己经济来源,而不是其女儿沈某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来源全靠她。
由于母女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法庭调解未能进行。
【法院判决】 两审均判女儿女婿归还不当得利
经原告林大妈申请,福安法院向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调取了林大妈账户的定期存单及储蓄存款利息凭证等材料,相关材料显示,该定期存款是李大妈于2009年12月13日存入,定期到期日是2010年12月13日,2012年8月6日被转走,取款人签名是林某某(林大妈的姓名),同时该定期存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均转账到沈某账户,储蓄存款凭证并有沈某的签名。
福安法院查明,原告林大妈与被告沈某系母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被告沈某与被告周某于2012年9月17日登记结婚。母女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沈某未经原告同意,于2012年8月6日将原告定期存款2万元及利息转至自己银行账户,于2012年10月19日取走原告信用社活期账户1.3万元,于同月21日转账8.7万元到被告周某账户上。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认为定期存款的2万元已返回原告,其余的10万元也均是其个人财产,但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条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规定,福安法院依法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沈某应于判决生效十日返还原告2万元;被告沈某、周某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10万元。
福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林大妈的女儿女婿均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8日,宁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沈某和周某应履行原判,返还给林大妈12万元。
【值得深思】 12万元与亲情孰轻孰重
这起母亲与女儿女婿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很容易得到了判决,但却引人深思。
本案中,作为亲人,双方有纠纷时,未能平心静气的协商解决,最终闹上法庭。法庭之上,母女针锋相对,各执一词,然而不管女儿如何狡辩,取走母亲存款毕竟是事实女儿取走的是存款,透支的却是亲情。在福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女儿、女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母女间的这场官司继续上诉至中院,虽然最后得到了一个判决结果,但母女间的亲情还剩多少?
“家庭纠纷宜解不宜结,作为最亲的亲人,双方应该彼此体谅,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一旦步入司法程序,必然造成感情上的伤害,金钱固然重要,但亲情价比天高。”亲历此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如是说。
家庭对一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家庭生活中,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应通过思想沟通,多些理解和宽容,也祝福林大妈和她的女儿女婿早日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母亲告赢女儿女婿归还存款 金钱与亲情孰轻孰重 -
福州13:31 24.06.2014 福建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