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税收新政出台提供加工修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19.05.2016  09:19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实施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强调,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是,纳税人企业(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通知称,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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