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法院:雇员伐木意外致残 四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19.12.2014  02:14
  近日,武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令被告林某、兰某、顿某、高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53万余元。

  2013年4月15日下午原告刘某等五人共同为四被告合伙经营的山场林木进行砍伐,下午2点左右,原告刘某正在清理砍伐树木周围的杂物时,被旁边林某某砍下的树木砸中受伤,原告当即被送往武平县医院抢救治疗,为此原告住院共计26天,共花去医疗费92万余元。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一级伤残。原告就伤残补偿事宜多次与四被告协商未果,2014年1月刘某诉至武平法院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四被告授权、指示范围内共同为四被告合伙经营的山场进行砍伐木材,原告刘某与四被告之间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受人身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从事作业过程中与其他工友之间未相互配合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四被告的责任,结合该案实际,四被告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林某、兰某、顿某、高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53万余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