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法院:诉讼参与人法庭陈述 未构成侵权无需道歉

24.10.2014  13:31
  日前,福建省武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在电视台公开道歉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认定行为人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导致名誉受损的依据不足,驳回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16日,武平县法院受理了王某诉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钟某作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2014年2月10日,肖某以钟某跟法庭的法官说林某是其情妇,导致大家都认为林某是肖某的情妇,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为由,起诉要求钟某给其带来的巨大精神伤害和名誉损失在武平电视台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肖某并未举证证明钟某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如何受到不良的社会评价,名誉如何受到减损。肖某仅主张“大家都认为林某是肖某的情妇”不足以认定钟某客观上实施了指向肖某的侵害肖某名誉权的行为并导致肖某名誉受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