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29.01.2016  15:43

   编辑部:

  我是重庆重铁物流公司的高经理,我公司分别与巫山龙翔商贸公司、合江杉杉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公司,重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签订后,龙翔公司向重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942450元),杉杉公司亦向重铁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从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实际三方并没有真实的煤炭交易发生,而且龙翔公司和杉杉公司还隐瞒了真实法定代表人,伪造货物运单,虚开了32张增值税发票并伪造了5份收货证明,虚构了煤炭交易的事实。为此,我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吗?

   高经理

   高经理:

  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是龙翔公司、杉杉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该合同能否撤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以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龙翔公司、杉杉公司的行为与该规定相吻合,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直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了对重铁公司3000余万元的债权,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使得后重铁公司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的风险,银行也可能陷于保理业务坏账的风险。其行为符合合同欺诈的认定,重铁公司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三方签订的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