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逃匿拒执行 老板获刑十个月

15.07.2016  03:36
  拖欠工人工资,老板跑路下落不明,并逃避法院执行。现在,这种“躲猫猫”的伎俩不灵了,当事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这样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逃匿的企业主刘某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龙应当于判决生效30日内清偿拖欠的员工工资17.4万元。

    被告人刘某龙是厦门嘉意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4年6月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至2014年11月初,已拖欠40多名员工工资共计30万余元。员工多次投诉催讨无果,后经海沧区人社局协调,刘某龙承诺于2014年11月9日为员工签署欠条并尽快筹款发放工资,但其却于11月9日离开厦门,并关闭手机,逃避支付义务。

    海沧区人社局遂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但该公司依旧未予履行。

    为讨回刘某龙拖欠的工资,罗某林等35名员工向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生效后,罗某林等人依法向海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海沧法院向35名员工发放执行到位的款项12万元。至此,嘉意圆公司尚拖欠工资款17.4万元。

    为解决劳动者顾虑,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薪酬的权益,海沧法院执行法官一方面进一步扩大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范围,一方面明确告知劳动者,嘉意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龙逃匿拒执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1月,已逃匿多时的刘某龙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拖欠员工工资、逃避执行的犯罪事实。海沧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