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判“欠薪入刑”案 老板拖欠31名员工薪资24万

30.07.2014  10:41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杨长平)经营6年的公司一朝倒闭,老板欠了员工一屁股债,跑了,近一年半后才被抓获。欠薪24万余元,他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近日,思明区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这也是厦门首例“欠薪入刑”案件。案件还在上诉期。

  林某出生于1977年,是厦门本地人。2006年10月,他自己开公司,专门经营制作箱包。2012年11月初,公司倒闭,31名员工的薪资拖了2-5个月没有发放,金额超过了24万元。林某害怕员工追款,决定跑路,还与妻子离了婚。

  2012年11月30日,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林某应一次性向31名员工支付所欠工资。2013年1月25日,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将该指令书张贴在林某的经营场所,但林某还是没有出现。人社局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四处查找,并于去年底在网上展开追逃。

  今年4月3日,林某到银行办理业务,当场被民警抓获。他交代,事发后一直不敢回家,居无定所。今年春节起,他躲到鼓浪屿,在一家餐厅打零工。到案之初,林某声称自己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直到检方提起公诉前,即今年4月9日,他一次性拿出了拖欠的工资。之后,思明法院执行局向31名公司员工发放了“迟到”的工资款。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他能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一审判处林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疑问】

  为何入刑三年 至今才现首例

  自从2011年5月至今,恶意欠薪入刑三年了,厦门才出现首例案件。而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欠薪入刑”的实施在北京、洛阳等地都“遇冷”。

  法官简要分析了其中原因。一方面是2011年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对于“数额较大”和“严重后果”的认定一直没有明确,导致法条难以适用。另一方面,虽然“入刑”规定的金额标准不高,但是还有其他方面的限制,比如要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责令也有期限;又比如,转移财产、逃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些情形还需要取证,也有一定难度。

  【解释】

  恶意欠薪入刑 最高可判七年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额较大”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到2万元以上(注:量刑上有分档);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而“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其他严重后果。

  【延伸】

  最高法首次公布欠薪入罪案例

  7月23日,最高法向社会发布了8起典型案例,这也是最高法院首次公布恶意欠薪案例。最高法表示,将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