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男子横穿马路致摩托车车主遭牵引车碾压致死

09.12.2014  13:43

小陈横穿马路“刮倒”一辆摩托车,未料骑车男子被紧随其后的一辆牵引车碾压致死。近日,秀屿区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陈某,目前此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小陈横穿马路“刮倒”一辆摩托车,未料骑车男子被紧随其后的一辆牵引车碾压致死。近日,莆田秀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首起行人涉嫌交通肇事的“另类”案件。

小陈,1982年生,莆田仙游县人,在秀屿区一家印染厂上班。2014年9月16日下午,小陈到工厂对面的理发店理发。工厂与人行横道有约20米的距离,他回厂时没走人行道,而是选择横穿马路。没想到,这个“嫌麻烦”的临时选择让他惹上一个大麻烦。

过马路前,小陈往左看见40米至50米远有处一辆重型牵引车驶过来,根据往日的经验这是安全的。可小陈走到马路中央时,一辆摩托车从牵引车左侧突然冲了过来。

由于太突然了,小陈被吓得不敢动。此时,骑摩 托车的小温(76年生)紧急制动,但因为车速快且距离短,与小陈发生刮擦。小陈摔倒在路边,手臂和屁股都有摔伤。小温也连人带车摔倒在马路上。要命的是, 紧随其后的重型牵引车也因避让不及,从小温及其摩托车上碾压过去,致小温当场身亡。

经调查,小温骑的摩托车属于无牌车,牵引车存在超载行为,秀屿区交巡警大队认定小温和牵引车司机均存在交通违规,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行人小陈横穿马路,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小陈家属对事故认定存在异议,向莆田市交巡警支队申请复核。莆田市交巡警支队经审查,维持秀屿区交巡警大队的认定。

近日,秀屿区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陈某,目前此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说法

7种情况行人负主要责任

对此,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林柏冬律师表示,行 人违规过马路,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必须承担责任。“既使小陈与摩托车没有刮擦,温某因避让摔倒,小陈也要承担责任。骑车男子摔倒后被后面的牵引车 碾压,属于延伸出来的交通事故。”林律师说,虽然说摩托车无牌和牵引车超载均存在违章,但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陈违章过马路。判断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 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主要有三点:一、行为人是否有违章行为;二、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参与度,即行为人的行 为在事故中起到多大的作用。

林律师介绍,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 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 诱发事故的;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 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7.攀爬车辆诱发事 故的。(记者刘清华通讯员黄燕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