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14.06.2018 10:41
本文来源: 政府
继省本级2018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后,我市相关缴费基数标准也得到调整。这是记者13日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13日,市医保中心下发通知指出,根据《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2017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133元,结合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382.76元,最高不超过18783.24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756.65元,最高不超过18783.24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382.76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438.28元。
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756.65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7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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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201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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