睦邻因建楼梯相争十数载 法院多元化解止讼于朝夕

31.03.2016  18:56
  近日,永泰法院运用纠纷多元化解模式,调撤一起相争十余年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9年始即毗邻而居,2000年开始,原、被告争相在二人房屋中间的过道部分建设楼梯、阳台、雨遮等设施。对此,原告易某某认为,被告侵占房屋中间过道修建墙外楼梯,对原告房屋东墙的墙体构成危险,并导致漏水,给原告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被告张某某则认为,其建设楼梯行为已征得原告同意,且修建该楼梯时原告亦参与帮忙,原告所述的漏水是因原告在屋顶加装水管造成的,被告房屋也因此受到影响。两家各执一词,矛盾愈演愈烈,多个部门历经十余载协调未果。2015年8月,原告易某某到永泰法院起诉,请求拆除被告张某某违建的楼梯,恢复原状。

  永泰法院法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到纠纷现场勘察,了解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毗邻而居数十年,原关系和睦。若以判决结案,不仅难以执行,而且不利于修复邻里关系。为更好化解纠纷,法官多次与司法所、乡政府、土地管理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调解方案。经反复调解,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最终同意拆除双方在过道修建的雨遮、墙外楼梯、走廊、阳台等设施,拆除费由双方自行承担,案件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