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指南》和《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21.11.2014 11:44
本文来源: 林业厅
为积极推进我省森林可持续经营,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指南》和《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本区域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论证后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森林经营规划文本要在2015年10月前完成审批工作。
三、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单位要在2015年1月30日前完成编制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森林经营方案交省厅资源站备案,未能及时完成编案工作的经营单位,其采伐限额数据不予单列。为了满足“十三五”编限要求,请各编案单位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小班经营类型调整到位,参与编限计算。
四、修订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其森林经营类型可根据大径材规划、国家木材战略储备林基地规划等已批准的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前后大、中、小径材比例不变。新增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其森林经营类型大、中、小径材比例由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五、2014年森林经营类型调整审核权限暂时变动如下:省直属国有林场由省林场局审核;省属国有林场由地区林场处审核;其它森林经营单位由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审核。
附件:1. 福建省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指南.pdf
2. 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试行).pdf
福建省林业厅
2014年11月10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21.11.2014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