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进2656吨假冒食盐销售 检方建议从重处罚

20.12.2016  11:08

  福州新闻网12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郑伟铃 夏晓莉 徐宇馨)宁德霞浦男子陈某玲涉嫌购进2656吨假冒“晶华”牌食用盐,向王某某、林某某等人销售牟利。日前,鼓楼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玲提起公诉,此案为零口供案件。在庭审现场,陈某玲及其辩护人都称其无罪,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法庭未当庭判决。庭审后,观摩了庭审的省检察院与福州、莆田、三明等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40多名公诉业务骨干开展“百案评庭”活动,对该案公诉部分进行“挑刺”。

   案件:

   明知他人卖假冒食盐

   仍然买来再售牟利

  鼓楼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起,陈某明(另案处理)以每吨255元的价格向山东杨某(另案处理)购买工业盐,并在杨某无生产、销售“晶华”牌食用盐资格的情况下,将印有“晶华”牌商标包装袋的样品提供给杨某,要求杨某将工业盐包装成假冒“晶华”牌食用盐后运至福州马尾港。

  2015年4月起,陈某玲明知陈某明销售假冒“晶华”牌食用盐,仍以每吨52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晶华”牌食用盐,然后私自向王某某、林某某等人销售牟利。经统计,陈某玲共从陈某明那里购买假冒“晶华”牌食用盐2656吨,费用共计138万元。

  当年5月5日,福州盐务局工作人员在福州至霞浦的公路上查扣集装箱货柜,里面的假冒“晶华”牌食用盐是运往陈某玲那里的。次日,该局人员在马尾港务码头查扣陈某明从杨某处购进的75个假冒“晶华”牌食用盐集装箱货柜。经鉴定,这些食用盐均是不合格产品。2015年11月27日,陈某玲向公安机关投案。

  鼓楼区检察院认为,陈某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他提起公诉。记者在庭审现场获悉,本案为零口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