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县检察院非羁押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惩治犯罪不忘保障人权
——永定检察院“非羁押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福建检察网4月21日讯(邱洧铭 朱爱清)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有所担当。近年来,永定区检察院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积极推行“非羁押诉讼”办案机制,慎用羁押措施,减少不必要羁押的负面效应,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公器慎用,拒绝“一捕了之”
撞死人却不逮捕,其中有无猫腻?
云南人周某在永定一建筑工地开铲车,施工中不慎造成一名路人死亡,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永定检察院作出了不捕决定。这意味着,周某可以在不被羁押的状态下完成诉讼活动。
周某未被批捕,并非有所“通融”,而是得益于永定检察院“非羁押诉讼”办案机制的深入推进。原来,该院受理对周某的批捕申请后,启动了“逮捕必要性”审查,开展了询问被害人及证人、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社会危险性”评估等系列工作。鉴于周某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可能判处徒刑较低,社会危险性低,工程项目部已垫付民事赔偿,该院遂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捕决定。而按照以往惯例,对周某这样在本地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取逮捕措施防止其潜逃。
“‘逮捕必要性’审查是批捕的必经环节,反对‘够罪即捕’、‘一捕了之’,体现了不同情节区别对待,防止羁押措施滥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该院侦监科检察官江华表示。
慎用羁押,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据悉,2014年以来,该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捕31人,实行“不捕直诉”。
人性司法,防止“一押到底”
捕后案件情节发生变化如何处理,是否有对应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家属最关注的,就是他们何时能脱离羁押。对积极悔过的轻刑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处理,是“非羁押”理念的进一步延伸。
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定检察院批捕。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卢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主动投案,积极争取被害人亲属谅解,并愿意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但因一时无法确定被害人继承人难以达成赔偿协议。该院遂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促成当事人和解后,以“无羁押必要”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使卢某脱离羁押,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理。
所谓“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针对犯罪性质、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自首情节、身体状况等进行审查,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提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有的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负担着一家老小的生活来源;有的是未成年人,羁押经历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有的是老年人、哺乳期妇女……诉讼活动历时较长,而不少犯罪嫌疑人家境不佳,如果不论情节轻重都‘一押到底’,不利于其改造和民事赔偿的履行,且可能使双方家庭都陷入困境。”该院公诉科检察官卢顺和表示。
使不必要羁押的人脱离羁押,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据悉,2014年以来,该院对38人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37人,其中未成年人6人。
是否有人钻制度的空子,企图瞒天过海?
诚然,没有完善的配套机制,一项孤立的措施难以良性发展。为防止花钱买刑、提“钱”释放,该院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同时,不断筑牢“闸门”,截住“漏网之鱼”。
保障权益并非放任不管。对不捕和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该院定期开展“回头看”,由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进行跟踪回访,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表现等相关情况,及时了解案件证据、案件事实或定罪量刑情节有无变化,发现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依法予以逮捕。
据悉,2014年该院针对判决前未羁押、判处实刑后未交付执行的罪犯开展专项清查,督促依法呈报暂予监外执行2人、收监执行1人。
在此基础上,该院将监督触角向前延伸,针对公安机关刑拘后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与公安机关建立监督配合机制,通过案件信息情况通报、案件跟踪和备案审查、案件质量定期反馈等手段,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正常手段脱离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