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挽救失足少年

05.08.2014  21:19

 
  福建检察网8月6日讯(陈志民 吴可军)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8月5日,顺昌县检察院对失足少年张三(化名)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今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将王某(另案处理)和张三涉嫌盗窃一案向顺昌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发现张三作案时才满16周岁,因平时交友不慎,一时误入歧途才走上犯罪道路。张三对检察官表示,他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希望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官经审查后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事实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张三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其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综合其有悔罪表现等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为了挽救这位失足少年,检察官进行了多方的走访了解,了解张三平时在家里和社会上的表现,并分别听取了公安机关、张三的父母亲、被害人对张三的处理意见。他们均同意该院对李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于是该院对张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并规定了其在考验期内必须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我以后保证不再犯罪,希望此事了结后学一门手艺,自力更生。”接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张三对检察官深表感谢,表示一定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注重教育引导,在办理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注重教育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相结合。同时合法合理地运用裁量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大胆地运用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截止目前,该院未检科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件4人,批准逮捕2人,不批准逮捕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件7人;附条件不起诉3 件3人,不起诉1件1人,提供法律援助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