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检察院阳光监督监视居住执行活动

26.05.2014  20:54

 

 

福建检察网5月26日讯(郑伟彬)今年来,南靖县检察院积极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先后对刑事案件中采取的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进行监督7起,有效促进监视居住依法进行,预防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据了解,该院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开展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灵活性。对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现场进行随时、随机检察,当场查看执行场所各项设施、安防措施以及监控录像,确定执行场所的合法性,同时询问、查看了解被执行人的健康状况、休息和饮食条件,重点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该院健全完善案件通报制度,确保监督信息获取的主动性。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通报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强化监督与被监督的主动性。同时,该院还充分利用派驻检察,确保监督工作的多样性。在对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进行巡视检察的基础上,对被解除监视居住后转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事后跟踪、秘密回访,在另一种环境下了解掌握其被执行监视居住期间的各种情况,进一步核实监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今年来,通过驻看守所检察室回访原被监视居住人4人次。

该院负责人表示,只有将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督,也让监督工作在阳光下进行,才能更加有效预防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依法顺利进行。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是新刑诉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一项新的监督职责,该院将继续认真履行此项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