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检察院邀请社会各界观摩评审公益诉讼案
福建检察网12月17日讯 (林志南 林毅) 12月17日,龙海市检察院首次以原告身份对该起环境污染案件提起公益诉讼。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进一步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当天,该院邀请福建省检察院、漳州市检察院、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渔业局等12家单位和龙海人大常委会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20余人对该院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进行观摩,期间,该院对此案庭审情况进行了微博直播。
据介绍,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12日间,被告人洪某、姚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林某租用位于本市浮宫镇某有限公司一楼作为厂房开办皮革加工厂,擅自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生产蓝湿皮,且未设置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直排南溪。该厂于2013年4月2日被龙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但被告洪某、姚某等人仍继续生产,于2014年3月12日被省环境保护厅查获。经对其外排废水采样监测,外排的鞣制废水总铬浓度为155mg/L,外排的地面清洗水总铬浓度为1030mg/L,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经调查,两被告共非法向南溪排放废水8000吨左右,为治理受污染的水域,根据龙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法核定,应向两被告人征收排污费20万元左右。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洪某、姚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同时,生态修复费用10万。
为进一步扩大案件审理的影响力和增强警示教育作用,该院联合法院对该起案件庭审情况进行微博直播,向社会公众展示庭审全过程,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观摩结束后,人民监督员、代表委员及相关单位等均对该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强化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尝试生态修复机制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为该市深入开展治污减排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积极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该起案件是龙海市检察院院首次以原告身份对该起环境污染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首次尝试,也是该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关于“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迈出的第一步,为以后开展公益诉讼积累了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