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检察院认真甄别年龄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25.09.2014  18:41

 

  福建检察网9月25日讯(王淑芳) 近日,漳州平和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为未成年人,并及时将陈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今年8月,平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涉嫌盗窃一案,在承办检察官提审期间,陈某辩解其真实出生日期是农历1997年8月16日,而不是户籍显示的1995年10月10日。由于两个年龄关系到陈某是否系未成年人,对本案量刑起到关键作用,承办检察官不敢疏忽大意。
  为进一步核实证据,承办检察官先后走访了陈某的养父、养母及其生父,其证言均证明陈某是1997年农历8月出生。根据这一情况,平和县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查清陈某的真实年龄,并建议在无法搜集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陈某作骨龄鉴定。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骨龄相当于16.3±1岁。综合现有证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该院最终认定陈某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8月16日,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较轻,系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该院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审查认为陈某无继续羁押必要,并及时将陈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据悉,针对该县大量农村家庭在为子女上户籍时有使用阴历的习惯,平和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严把年龄关,注重细化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尤其在临界点、关节点的刑事责任年龄上,严格审查,确保印证其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形成锁链,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