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检察院办理首例公开审查逮捕案件

23.09.2014  14:10

 

  福建检察网9月23日讯(林奔  郭秀玲) 9月22日,三明市大田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在综合各方意见和具体情况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确保了办案质量。

  经查,今年6月1日,犯罪嫌疑人罗某与妻子在街道摆摊时,与林某因摩托车倒地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亲友赶到现场后争吵升级为互殴。期间,罗某被林某家人推倒,又看到妻子被打,于是跑到附近杀鸭子的摊位拿了一把菜刀追赶林某。林某躲闪跑动过程中摔倒在地,被罗某追上并用刀砍伤左腘窝部位。经鉴定,林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罗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9月22日,大田县检察院依据《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查逮捕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此案是否批准逮捕的审查进行公开听证,召集本院案件承办人、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被害方到会,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开展现场监督。会上,该院案件承办人首先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近亲属、被害方分别对犯罪嫌疑人的适用强制措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和依据,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也对案件发表了意见。

  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罗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有法定从轻情节。同时,犯罪嫌疑人一方有赔偿意愿和能力,罗某家属已经预先缴存4万元的赔偿保证金,有利于兑现附带民事赔偿款。据此,大田县检察院综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罗某不批准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最终,大田县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罗某不批准逮捕。  

  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公开审查逮捕案件,为该院进一步增加执法办案透明度,促进办案质量、效果和效率有机统一,办理审查逮捕及羁押必要性提供有益参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