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检察院出台《意见》服务美丽乡村建设

19.09.2014  14:24
 
    福建检察网9月19日讯(吕艳蓉)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近日,永春县检察院出台《关于深化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深化认识、服务内容、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作了详细部署。
    《意见》提出,永春县被确定为全国美丽乡村建设标准试点县,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继续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更大成效,为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美丽乡村建设目标保驾护航。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服务美丽乡村建设的新内容、新举措。一是明确规定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包含六个方面内容,即:了解社情民意,密切检群关系;开展释法说理,加强普法宣传;化解矛盾纠纷,延伸执法效果;加强执法监督,推动社会治理;关注特殊群体,强化监管帮扶和加强犯罪预防,共建法治乡村。二是完善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机制,实行院领导分片挂钩联系美丽乡村制度,对走访联系、归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的运行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要求高度重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坚持记录《工作日志》,建好工作台账,及时总结上报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规范化发展。  
  据了解,泉州市永春县检察院于2013年3月启动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六个一”系列活动,一年多来,服务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2014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现场会在永春召开,会议充分肯定并总结推广了该院服务保障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