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检察院:军队工程建设等成职务犯罪高发区

01.12.2014  13:58

最近,经军委领导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颁发了《军队重点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报记者就制定颁发和贯彻落实《细则》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细则》的背景和意义?


答: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决策指示的需要。特别是习主席关于军中绝不能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等重要指示精神,为推进军队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也对做好新形势下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和要求。为贯彻习主席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去年9月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专门进行研究部署。这次制定颁发《细则》,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重要决策指示的一个实际举措与重要步骤。


二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需要。近年来,军队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租赁、装备物资采购以及人财物管理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占全军案件总数的90%以上,已成为职务犯罪高发区。这些领域的案件,具有犯罪主体职务高、窝案串案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扰乱了部队秩序,败坏了部队风气,损害了部队建设。如何有效防范和遏制这些领域的职务犯罪,是当前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中之重和紧迫任务,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办法,指导推动部队深入开展预防工作。


三是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的需要。从重点领域看,现行管理法规制度在防范遏制职务违法违纪行为方面,一是侧重于事后惩治处分,二是笼统提要求的多、强调不准怎么办的多、分散各处的内容多,针对性、系统性比较缺乏。2006年、2009年四总部先后颁发的《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着眼从整体上对预防工作进行规范,围绕重点领域不够具体深入。这次制定《细则》,把分散在重点领域管理法规制度中的预防性要求加以整合吸收,对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进行梳理展开,细化防范措施,是对四总部预防职务犯罪《若干规定》《意见》的进一步拓展、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形成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求相适应,配套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


问:请问《细则》对重点领域是怎么确定和划分的,这些领域易发常见的职务犯罪有哪些类型和表现?


答:《细则》所指的重点领域,主要是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提出来的。《细则》将人事管理、财经管理、工程建设、油料管理、物资和装备采购、医疗卫生、房地产管理、招(接)待服务等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根据各领域实际和工作分工,特别是近年来这些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按照“权力相对集中、财物资源比较密集、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特点来确定的。考虑到战备工程建设、装备采购分别与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具有较大共性,相应并入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领域,对其特殊要求专设条款予以规定。上述这些领域,涉及大量人财物的管理使用,事关战斗力生成提高,对军队建设发展影响重大,滋生职务犯罪因素多,必须作为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对待。


军队重点领域易发常见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经济类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类犯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泄露军事秘密等军人违反职责类犯罪,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这几类职务犯罪,具体到各领域又有不同的表现,比如,工程建设中明招暗定营私舞弊、违规审批收受好处、随意决策乱上项目,财经管理中虚报冒领贪污公款、违规下拨转移资金、收不入账侵吞挪用,人事管理中借职务晋升、调动分配、兵员征集索贿受贿,物资和装备采购中串通厂商谋取私利、虚列项目套取经费,等等。这些表现在《细则》关于各领域预防的条文中一一指明,是开展预防工作必须紧盯不放、严加防范的问题隐患。


问:《细则》包含哪些主要内容,与四总部预防职务犯罪《若干规定》《意见》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答:《细则》主要包括总则、重点领域预防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共10章71条。总则明确了重点领域预防工作的目的依据、基本范畴、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基本措施、组织领导等,是各领域预防工作应遵循的共性条款,是统领《细则》的“”。分则共8章,按照8个领域展开,成为《细则》的主体部分。附则规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细则》的突出特点,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针对性、指向性。作为与四总部预防职务犯罪《若干规定》《意见》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细则》是对《若干规定》《意见》在重点领域的深化、细化、具体化,与它们的最大区别在于逐个领域、逐个环节、逐个问题细化展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向性。起草制定《细则》过程中,我们根据近年来军事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实际,剖析典型案例,排查风险隐患,分析作案手段,围绕8个重点领域最易发生职务犯罪的44个高风险环节、需要防范的130余个突出问题逐一展开,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防控措施。对于重点领域预防工作来说,《细则》是一张具有明确指向的目标图谱,通过它可以知道犯罪隐患在哪里,预防工作应指向哪里;对于重点领域业务部门来说,《细则》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清单,通过它可以知道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哪里,什么地方必须加强和改进;对于重点领域各级各类人员来说,《细则》是一份具有警示提醒作用的风险指南,通过它可以知道履职用权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在哪里,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问:《细则》在重点领域的预防上提出了什么措施办法?


答:主要包括《细则》总则部分的基本措施和分则部分针对实际问题隐患的具体措施,既指明“防什么”,也明确“怎么防”。


基本措施包括深化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依法惩治四个方面。


展开来说,一是《细则》明确,重点领域预防工作应当以预防教育为基础,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廉政勤政和依法履职教育。这是着眼从思想源头上进行预防,目的在于引导各级各类人员端正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秉公用权、廉洁自律自觉性。《细则》围绕怎么搞好预防教育,还就教育对象、教育方法、教育实施、教育的组织保证等作了规定。


二是《细则》提出,重点领域预防工作应当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深化反腐倡廉制度改革创新,推进重点领域业务开展流程化、内部管理精细化、职务行为规范化,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就是要通过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和制度执行,建好制度的笼子,强化制度对履职用权的规范约束作用。这里应着重把握的一点,是要深入排查梳理人财物管理重要岗位和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存在的隐患苗头,建立超前预防、全程监控和有效处置的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机制,切实把犯罪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细则》规定,重点领域预防工作应当以权力监督为关键,优化重点领域权力结构和岗位配置,推进重要岗位人员交流轮换,实行权力行使分段管理,同时要完善内控措施、强化制衡制约、严格问责追究,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是针对当前军队一些领域由于编制体制、职能分工、权力配置等不够合理,存在履职用权难监督的问题提出来的,目的在于强化监督制约,维护权力廉洁运行。


四是《细则》强调,重点领域预防工作应当以依法惩治为震慑,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惩戒、警示作用。这是把惩治作为特殊预防手段,通过查办案件清除腐败、纯洁部队、警示官兵,做到标本兼治。《细则》还规定了各级党委和执纪执法部门如何加强办案,以及发案单位针对查办案件如何搞好专项治理等措施性内容。


细则》在明确基本措施的基础上,针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紧密联系有关业务管理实际和规定,提出了预防的具体措施办法。比如,对人事管理领域干部任用环节,提出必须严格执行任职条件、任职年限和晋升比例规定,严格落实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经济责任审计、征求纪委意见、党委研究决定等制度,严格依据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干部,以防止发生失察渎职带病提拔、滥用职权违规用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同时要求各级党委机关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下级单位执行人事工作规定、标准、程序的检查监督,坚决查处违规决策、违规用人、违规操作等损害公平、破坏风气、降低党组织公信力的人和事,切实维护人事纪律的严肃性。《细则》分则部分共对重点领域44个环节提出了预防的措施办法,这需要在预防工作实践中综合加以运用。


问:部队各级贯彻落实《细则》应注意把握什么问题?


答:部队各级贯彻落实《细则》,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吃透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履行职责、勇于担当。按照《细则》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对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发挥好“三个作用”:一是党委、政法委要发挥好统一领导、统筹实施的组织保证作用,二是重点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发挥好“系统抓、抓系统”的预防主体作用,三是军事检察机关以及未设检察机关的单位保卫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协调和检查的职能作用,确保重点领域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紧贴实际、统筹推进。要针对不同领域特点、不同部队类型,加强研究分析,搞好对照检查,系统把握本单位预防工作形势,切实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强化措施,把重点领域预防工作推向深入。要将预防工作与各领域业务建设、内部管理、单位发展相结合,统筹融入部队训练演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科研试验、深化改革、作风建设等各项任务,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三是综合施策、提高成效。要把贯彻落实《细则》与贯彻落实四总部预防职务犯罪《若干规定》《意见》紧密联系起来,综合运用这些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方法措施,针对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进一步创新完善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同步预防、专项治理等基本形式,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家庭协防、军地联防、合力同防等工作机制,切实按领域、分系统深入推进,增强预防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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