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检察院保障律师阅卷权、辩护权和知情权

28.05.2014  14:42

 

 

福建检察网5月28日讯(郑扬帆) 近日,莆田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明确了重视和保障律师权利的原则和要求,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从法律层面转化为司法实践,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辩护权和知情权。

为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律师阅卷时间提前和阅卷范围扩大的要求,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由市院案件管理处统一受理并安排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的预约申请,联系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确因检察工作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安排律师阅卷的,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另行安排。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查阅、摘抄、复印、拍照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还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录音、录像。

此外,《通知》还要求承办人在收到案件时,要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委托辩护律师。对于已经委托律师的,可以主动与律师联系,听取无罪或罪轻、他罪以及涉嫌非法证据获取的辩护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意见的,由专人统一收取信件,并登记、汇总,及时将信件转交承办人。案件办结后,还要安排专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主动地向辩护律师告知审查起诉阶段的终结性流程信息,如变更管辖、审结情况等。对受理、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案件流程信息,则由案管部门为辩护律师提供查询便利。《通知》还鼓励有条件的基层院,可以试行搭建、开通互联网律师阅卷平台,实现网上预约、许可、电子阅卷等功能。

通知》的出台,意在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着力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履行好法律执业共同体职责使命,促进司法工作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