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山检察院依法纠正六起不当减刑裁定案件
福建检察网4月21日 讯(王周旺) 今年以来,福州鼓山地区检察院加大对法院裁定环节的法律监督力度,先后对六起不当减刑裁定案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被法院采纳,重新裁定这六名服刑人员减去2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4年9月,法院以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对龙某裁定不予减刑。他不服,就向鼓山地区检察院驻省福清监狱的检察官递交了约谈信,表明自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有关条件,并表明了自己家庭情况确实困难,无财产履行能力,希望能得到减刑,恳请检察官予以监督。
检察官收到龙某的约谈信后,对龙某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龙某于2011年9月被法院以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6684元。检察官除向监狱和龙某本人了解情况外,还奔赴龙某家乡向龙某父母、妹妹、村委、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学生管理资助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证实了龙某入监以来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53.72元,其消费主要靠狱内劳动收入;入狱以来,亲人共来会见四次,汇款四次共2600元,其家庭情况确实困难,无财产履行能力。调查核实后,鼓山地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认为法院认定龙某未积极履行财产刑理由不充分,对其不予减刑的裁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裁定不当情形。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龙某减刑案件,并于2015年2月依法重新裁定对龙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据悉,今年以来,法院以拒不履行财产刑,不能认定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对福清监狱龙某等六名服刑人员裁定不予减刑。鼓山地区检察院经细致调查取证,发现上述服刑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确无财产履行能力,认为减刑裁定不当,遂依法向市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督促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意见,分别对上述人员重新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