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检察院临界年龄审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0.08.2014  20:52

 
  福建检察网8月20日讯(邓高彬 吴小英) 近日,建宁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案卷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进行临界年龄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今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揭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将行人李某撞伤后李某抢救无效死亡。后犯罪嫌疑人揭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该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于5月8日移送建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揭某的父亲提出揭某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为1996年2月1日,但实际出生年月应为1996年2月16日,案发时揭某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了解到这上情况后,该院立即启动了对犯罪嫌疑人揭某的年龄进行临界年龄审查。由于没有出生证,承办人走访了其所在村,向村干部及犯罪嫌疑人的邻居了解情况,还经过多次联系,调取揭氏祖谱,村民反映和祖谱记载的揭某出生时间均与其父亲所说的一致,证实揭某的实际出生年月为1996年2月16日,案发时揭某为未成年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院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公安机关该案在年龄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核实犯罪嫌疑人年龄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在此基础上,该院组织干警认真审查案件,认为本案系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