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检察机关集中展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果
福州新闻网1月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王光忠)日前,全市检察机关举行首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亮点”成果展。全市13个基层院分别围绕社区矫正接矫、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帮扶、社区矫正指定管辖顺序以及财产刑执行检察等工作亮点进行展示,得到受邀参加活动的全国政协委员、省市人大代表的一致好评。
监外执行监督 “装病”躲坐牢遭现形
2016年,鼓楼检察院干警在核查档案时发现,犯罪人员高某、李某和林某的监外执行期限与刑期相同,均为10年,这意味着他们在刑期内都无须入监服刑。干警迅速捕捉到这一可疑现象,法医审查后认为,李某、高某目前的病情已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李某很快被收监,但高某却在社区矫正期间每个季度都去医院ICU住院一周。干警发现,高某每次从ICU出来后并未转入普通病房,而是直接出院,不符合常理。最后,在两级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下,市中级法院根据新的保外就医条件,作出将高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据介绍,鼓楼检察院执检局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为切入点,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坚持每周走访辖区各司法所,查看矫正对象档案,从中发现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案件线索。在全国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监督收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犯罪人员22人。
社区矫正监督 让缓刑人员“有人管”
只有确保“有人管”,法院才能对犯罪情节较轻、不适合判实刑的犯罪嫌疑人判缓刑。晋安区检察院执检局从法院判决到缓刑人员前往社区接受矫正教育的全过程开展监督,确保每一名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都按时报到,消除“没人管”或“管不到”现象。
2017年4月,晋安区检察院启动福建省首个指定管辖人员社区矫正监督专项行动,对135名缓刑人员的入社区矫正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吕某、童某、杨某3名指定管辖人员没有入社区矫正。随后,晋安检察院牵头区法院、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协调,将其中两人成功监督入社区矫正,但杨某由于户籍与常居地不在同一区,一度陷入僵局。
晋安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杨某户籍地在晋安,且具备接收条件,遂向区司法局和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敦促双方做好交接工作。当年9月,在执检局多方协调努力下,杨某最终在晋安区司法局成功入社区矫正。
羁押必要性审查 保障人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决羁押不是一项独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属状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首次明确了对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机制,显示了国家对逮捕的审慎态度和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经过探索,长乐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法院刑庭、少年庭和看守所,达成共享案件和解、赔偿、在押人员严重疾病等情况的共识,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案源。检察机关着力在调查取证、听取意见、风险评估、落实回访4个方面做实工作,对于没有必要羁押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2016年,一起三车连环追尾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为由向长乐检察院申请取保受审。长乐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召集双方当事人家属阐明事故认定情况,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其后,长乐公安局采纳检方发出的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避免了长时间不必要的羁押。这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7年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