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福州鼓山:审查减刑案件强化财产执行监督
20.10.2014 12:05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州鼓山:审查减刑案件强化财产执行监督 |
张仁平 王玮 陈辉 |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王玮 陈辉)同是监狱机关呈报减刑的罪犯李某和林某,却在同一天收到法院不一样的刑事裁定书。这与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强化监督减刑案件审理息息相关,也让罪犯认识到,想要减刑,积极退赃很重要。
李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李某入监后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考核分也符合减刑条件。今年8月,鼓山地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在审查呈报减刑材料时发现,李某有退赃能力,但犯罪所得30多万元只退出3.5万元。9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李某减刑案件时,出庭检察官规劝李某退清全部赃款。庭审结束后,李某联系家人到法院缴纳了全部赃款,法院据此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林某的减刑申请为什么没通过呢?2009年,林某非法集资诈骗100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两年后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今年9月初,监狱再次对林某呈报减刑。鼓山地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在审核减刑材料时,专门对其退赃情况进行了解,发现林某只执行了1400元,且有关部门出具的林某家庭“困难证明”,与林某自述“有楼中楼房产”存在矛盾,遂向法院发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罪犯林某减刑幅度从严把握。9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时,重点对林某的家庭财产情况和困难证明进行调查。庭审后,因林某对退赃没有积极的态度和实际行动,法院据此裁定对林某不予减刑。
今年以来,该院对罪犯减刑材料审核时,注重监督罪犯对没收财产、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及附带民事赔偿等财产执行情况,并出庭发表相应的检察意见,不让罪犯在经济上占便宜,取得良好的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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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4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