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检察院检察建议获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回复
06.08.2014 20:17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建检察网8月6日讯(林奔 连晓婷) 近日,三明市大田县检察院收到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来的复函(国烟检[2014]37号),对该院向烟草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进行解释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这对于今后规范涉及烟草的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今年初,大田县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香烟一案中,发现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烟叶鉴别检验报告》中检验员均未在鉴定意见上签名、盖章;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烟草《鉴别检验报告》也未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材料。
对于上述现象,大田县检察院于2014年6月11日以田检发建[2014]第5号向县烟草专卖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将上述情况层报上级烟草部门,并根据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国家烟草部门对此十分重视,检察建议被逐级上报,最后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大田县检察院专门复函,对鉴定意见未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的相关材料、检验员未在鉴定意见上签名、盖章等问题作出说明并附上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授权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控专家名单等证明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八十五条第(一)、(二)、(七)项的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具备法定资质且鉴定意见需加盖鉴定机构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若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或超范围、超条件鉴定的或是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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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201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