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检察建议推动废止不合理工伤保险规定

25.08.2014  17:59

 

  福建检察网8月25日讯(曾俊龙) 近日,莆田市人民政府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以莆政(2014)28号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从而扫除了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的最后一道障碍。
  事情起始于一起“民告官”行政诉讼。2010年11月29日晚,仙游县某公司职工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此前,公司为陈某投保了工伤保险。2010年12月31日,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某为工伤死亡。2011年1月10日,公司向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提出支付工伤保险的申请,却被告知应先向侵权人(交通肇事方)请求民事赔偿。于是陈某家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及交通肇事者蔡某等人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蔡某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32145.65元,但后来法院只实际执行到位130389.25元。
  2011年10月28日,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七条、《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作出《陈某工亡待遇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核定书》,核定陈某的工亡待遇、医药费、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86332.25元,并以《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伤残职工先按民事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及《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对陈某及其亲属工亡事故赔偿金额为632145.25元为由,最终核定不再支付给原告陈某某的工亡待遇。
  陈某家属对这一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仙游县人民政府维持了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作出的核定,于是引起“民告官”行政诉讼。
    陈某家属认为,第三人侵权的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以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判令肇事者作出民事赔偿,且该赔偿数额超过工亡保险待遇为由,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亡保险待遇的核定是适用法律错误。此种观点学界有人称为“双赔制”。该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处于两种不同的范畴,被害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兼得。
  仙游县检察院在审查这起行政诉讼案时,认为受害人根据“人身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理赔是合理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意见都明确表述或者支持了“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范畴,受害者可以兼得”的观点,《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与之相抵触的部分不能适用。从保险制度的原理来看,工伤保险在性质上与一般的商业性人身保险的性质无异,工伤职工或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人身保险的性质要求。
    基于以上观点,前不久,仙游县检察院向社保中心及其所属人社局提出检察建议,并提请莆田市检察院向市政府提出意见;仙游县人社局采纳该检察建议,并以检察建议为契机,向市人社局和市政府提出修改意见。
  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莆田市人民政府采纳了该意见,以莆政(2014)28号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了《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扫除了莆田地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最后一道障碍,充分体现了民行检察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