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案】福清检察揪出企业职务侵占"黑手"

29.08.2015  01:39
      
    福建检察网8月28日讯(魏阳妍)日前,福清检察院妥善办理该市一公司12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公司混凝土一案,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某、张某是福清市城头镇一建材公司的搅拌车运输司机。从2014年3月1日至案发,李、张二人在运输混凝土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从其驾驶的搅拌车油箱内抽取柴油,在运输的偏僻路段先后70余次向刘某、邓某二人出售柴油共计4684.92升(价值人民币33526元)。
    另2014年9月,李某同老乡孙某、公司搅拌站经理谢某三人约定:由谢某利用职务之便将A建材公司的混泥土运出私卖,并约定孙某每介绍一车的混泥土销售可获得300元的介绍费,负责运输的驾驶员每车次可分得500至1000元不等的好处费;自2014年8月到10月期间,谢某以该搅拌站经理名义先后四次指派李某、张某、及另6个驾驶员,将价值人民币99110元的该公司的混泥土运出私卖共32车约271立方米。
    后来公司管理人员在清查搅拌车的历史行车轨迹中,结合公司送货单后,发现这些车辆私自偷卖混泥土的行为,同时发现部分司机盗卖搅拌车柴油,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2月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向福清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收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企业负责人意见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案情、了解发案原因、确认每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向企业退赃十余万元,积极为企业挽回损失。同时,办案人员将案情上报院领导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并邀请该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参与座谈,梳理案件中管理人员、司机等不同岗位人员涉案特点、风险易发环节,建议该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建章立制,预防和杜绝类似案件再度发生。案件审查逮捕期间,该公司恰逢业务高峰期、用工紧张,遂向该院申请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院结合案情、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及该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取保申请书,对其中4名犯罪情节较轻且已退赃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捕决定。
    通过对该案的妥善处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既维护了该建材公司的正常运转同时也很好的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5年3月4日,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该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