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纠正10天刑期,他在大年三十回家团圆

26.02.2015  19:08

 

    福建检察网2月26日讯(郑峰 林心熙)“真没想到能在除夕夜赶回家过团圆年,检察官,我们全家都很感谢你!”昨天,刑满释放人员孙某从江西打来电话,向福清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致谢。受益于检察官的细致工作,他的刑期获得及时纠正,得以在2月18日出狱回家团圆。
    春节前几天,福清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在审查法院执行书中发现,江西籍留所服刑人员孙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经核对检察执法系统信息,孙某于2014年8月20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人员判断:该犯可能存在刑期错算。于是,他们向孙某调查,孙某称自己在刑事拘留前,曾因本案被处以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并拘押于福清市拘留所。随后,检察官调取了相关书面法律文书,证实了孙某所讲是事实。根据有关规定,因本案的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的可折抵刑期。
    春节临近,如果因刑期错算造成错误羁押,或许本可以回家过年的孙某就要在看守所里度过这个羊年了。驻所检察人员遂马上向法院反映了这个情况,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于2月16日作出裁定,裁定孙某的刑期至2015年2月18日止,这天正好是大年除夕。
    当得知自己能在大年三十回家团圆时,孙某激动的情绪溢于言表:“感谢检察官的明察秋毫,感谢检察官维护公平公正……”。
    2015年2月18日早上,驻所检察人员与看守所收提押人员核对当日刑满释放人员,8点多,孙某办好手续,踏上归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