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列法院:结婚需谨慎 闪婚惹祸端

05.08.2014  18:33
  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互生好感,渐生情愫,不久便谈婚论嫁。两个月后,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随后便同居。

  在筹备婚礼之际,李某生病了,其不吃、不喝、也不睡,整个身体一动不动、僵直的。张某赶紧将她送到医疗治疗,医生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

  原来,李某在两年前得了精神分裂症,平常有服药时精神正常,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与常人无异。

  张某和家人协商后,认为李某隐瞒了婚前得精神分裂症的病史,遂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

  梅列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及其《实施意见》第十四条,“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应属“暂缓结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亦将“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的患者确定为“暂缓结婚者”而非“禁止结婚者”。本案李某在两年前经住院治疗后,病情一直处在稳定状况,且在与原告登记结婚时并不处于发病期间。因此,本案李某婚前所患精神分裂症不宜认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张某要求宣告其与李某之间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婚姻是神圣而谨慎的。缺乏了解的闪婚,可能会带来一生的烦恼。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