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审理民告官案 省公安厅副厅长亲自出庭应诉

22.09.2015  07:38

15日,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兆玉亲自出庭应诉。其也成为我市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的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当天,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等六人诉青岛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开庭前,市中区法院按照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要求,向被告山东省公安厅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被告山东省公安厅按照出庭通知书的要求,指派其副厅长王兆玉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王兆玉副厅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了意见,行使了诉讼权利。   今年4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集中解决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等问题。 5月28日,平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治安行政处罚案,平阴县公安局局长首次出庭应诉,当时为我市首次有公安局长出庭应诉。此次省公安厅副厅长出庭应诉,成为我市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延伸阅读   市中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陈卫东:负责人出庭,是对百姓权利的尊重   这起公开开庭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原告孙某等六人,孙某等人因对其上世纪60年代户籍迁移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存在质疑,遂要求公安部门对相关问题予以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对老百姓权利的一种尊重。”市中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陈卫东透露,在以往“民告官”案件中,出庭应诉的被告一方往往是律师及行政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等代理人,有时会回避问题,对部分问题遮遮掩掩。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则会给起诉方一个很大的心理安慰。   以往代理人出庭往往是“出庭不出声”,走过场、走形式居多,至于行政机关有哪些过错、不足,律师、工作人员说不出来,行政机关负责人感受不到被告人的情绪。“负责人出庭应诉,就是对问题的最好回应。既是对依法行政的合法性表态,也能发现本机关和下属单位在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当庭发现的问题都是非常生动、很有说服力的,对完善政府行政行为有极大的帮助。”陈卫东说。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中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可以是正职,也可以是分管相关工作的副职。这一规定放宽了对负责人的规定,“一把手”不出庭其他副职也可以出庭,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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