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网购自考试题和答案被判刑

01.09.2014  20:25

 
  福建检察网9月1日讯(陈智敏 满荣) 90后银行女职员洪某、林某在参加专升本全国自学考试中走“捷径”,从互联网上购买来试题和答案,结果在考场上被当场捉了现行。8月27日,经漳州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两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3年洪某林某参加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4月间洪某从同学林某某(已判刑,由福州法院审理)那得知在互联网上可以购买到自学考试的试题和答案,遂委托林某某从网上购买自学考试《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的考试试题和答案。林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同意与洪某一同参与购买。后来林某某将从网上购到的试题和答案通过QQ传送给洪某、林某。
  考试当日,洪、林两人在漳州市第五中学考场参加2013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将非法获取的试题和答案带入考场,结果在作弊抄写时被细心的监考人员发现,当场缴获上述非法获取的试题和答案,后公安人员从两人的手机下载打印出上述“经管类”试题和答案。
  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核查,上述非法获取的试题与全国自学考试科目的试卷题目及内容确认一致;经福建省国家保密局密级鉴定,上述非法获取的试题内容与真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的同名试卷内容一致,该内容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试卷启用之前。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林某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洪某、林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洪某、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以“”的方式获取国家秘密的可以构成此罪。从追诉标准上看,非法获取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