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污染环境 老板被捕

25.06.2014  12:08


 
    福建检察网6月25日讯(杨友苹 王琼云)黄某设立竹丝加工厂,浸泡竹片的废碱水外渗,导致环境污染严重,这是南靖县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6月24日,漳州南靖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黄某。
    黄某在南靖县龙山镇宝斗村设立一竹丝加工厂,并于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29日从事竹丝加工,厂区内有12口的浸泡池及一个L型原作为鱼塘使用的大土坑为处置坑。黄某在浸泡池内用液碱浸泡破碎后的竹丝,并将浸泡后的竹丝作为制造纸浆的原料出售、浸泡后的废碱液部分出售、部分存放在厂区内的一个L型的大土坑。该土坑露天无遮盖,坑底及四周都是沙土地质,没有经过硬化及其他防渗漏处理。经对提取存放在土坑内的废碱液及厂区外管道的渗漏液进行检测:厂区外管道渗漏液的CODcr为4348mg/L;废碱液存放土坑内的液体的CODcr为19870mg/L,PH为10.32,该土坑内的废碱液属危险废物里的有毒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的废物代码为221-002-35。
    据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于2013年6月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黄某利用无防护措施的土坑存放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故作出上述批捕决定。